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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宝军、何晓平、贾春青、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宝军,何晓平,贾春青,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常旭,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宝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社会保险局1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何晓平,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社会保险局1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贾春青,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774号。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774号。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宝军、何晓平、贾春青、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贾宝军、何晓平、贾春青、王玉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