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稳红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稳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33号原告李稳红,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萌,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程志明,市长。原告李稳红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稳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稳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稳红负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审 判 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