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远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人财保黄冈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远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人财保黄冈公司),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远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人财保黄冈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368号原告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97991065F法定代表人:钟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舒雄伟,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人财保黄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3907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新华远公司诉被告人财保黄冈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华远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赤壁市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童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