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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艾玛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49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曹学良,董事长。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何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艾玛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住所地希腊帕拉马市,克拉特斯尼欧-斯卡拉马加斯大道13区斯奇斯托工业园(VIPAS)。法定代表人:康斯坦丁诺斯·斯坦佩达吉斯,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青岛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第三人艾玛菲斯ESK工程方案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ZL201010139146.6“一种高效灭活和节能的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已被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告和第三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