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和珍、李艳等与李和福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珍,李艳,李和福,李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60号原告:李和珍,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李艳,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弥勒市西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和福,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李强,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李和珍、李艳与被告李和福、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和珍、李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珍、李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珍、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和珍、李艳负担。审判员 解雯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