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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谢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谢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317号原告: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群,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长沙市东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