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某永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永,罗某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85号原告杨某永,女。被告罗某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永与被告罗某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永负担。审判员 张怀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