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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某永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永,罗某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85号原告杨某永,女。被告罗某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永与被告罗某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某永负担。审判员  张怀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