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景华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景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06号罪犯刘景华,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37347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景华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景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景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景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