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国荣、徐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荣,徐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79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荣,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月梅,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国荣与被执行人徐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月梅名下坐落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栋陇村(永集用2016第16401号)房产仅有集体土地证无房产证,不能处置;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47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