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清溪与戴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溪,戴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330号原告:林清溪,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戴伟彬,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清溪与被告戴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林清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清溪以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溪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林清溪负担。审 判 长 张炳松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艺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