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760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尚岩龙与宋斌、刘永志、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岩龙,宋斌,刘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5民初68号原告:尚岩龙,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告:宋斌,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刘永志,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尚岩龙与被告宋斌、刘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易滢审判员  张俊韬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