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河北省作家协会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河北省作家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02号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作家协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关仁山,协会主席。原告詹启智与被告河北省作家协会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詹启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启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启智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亚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