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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汉棉、曾灵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汉棉,曾灵坚,曾智容,曾伟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汉棉,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华,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灵坚,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智容,女,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伟钊,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郭汉棉因与被上诉人曾灵坚、曾智容、曾伟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期间,郭汉棉以其与曾灵坚已就欠款归还问题达成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汉棉在二审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汉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上诉人郭汉棉负担。上诉人郭汉棉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多交的50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儒峰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