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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诺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年年年物流有限公司、郴州荣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欧诺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郴州市年年年物流有限公司,郴州荣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欧诺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市年年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鹤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荣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邓金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南京欧诺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年年年物流有限公司、郴州荣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或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曾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