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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464号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通北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蒙佳商居广场一期7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于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内蒙古九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8民初43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8民初43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业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