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英诉翟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英,翟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21号原告刘铁英,住公主岭市环岭街。被告翟羽清,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英诉被告翟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