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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燕良与司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良,司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燕良,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钟家庄,无业。被执行人司宇强,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申请执行人高燕良与被执行人司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燕良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司宇强赔偿申请执行人高燕良损失费28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司宇强在银行的存款285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63号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司宇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