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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631号罪犯李晶,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晶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另查明,该犯本次报请减刑未履行原判继续追缴未退的违法所得判项。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原判继续追缴未退的违法所得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