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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政科申请执行熊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政科,熊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政科,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被执行人:熊晋辉,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余政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熊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川1124执71号执行裁定书,从2017年2月7日起每月从熊晋辉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提取人民币600.00元,直至付清借款92260.00元为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