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靖军与魏怡苗、刘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靖军,魏怡苗,刘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严靖军,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魏怡苗,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刘芃,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靖军与被执行人魏怡苗、刘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魏怡苗、刘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魏怡苗、刘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