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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美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美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跃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鱼,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马头水乡马吉掌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小塔村。上诉人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美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业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红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辛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