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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23号原告: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73号。法定代表人:陈庆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安平,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明,男原告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75.00元,由原告长宁县安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