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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芬丽与焦绍早、陈伟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丽,焦绍早,陈伟景,杨芬丽,焦绍早,陈伟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芬丽,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镇横石潭社区卫生院。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011105548。被执行人:焦绍早,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34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307090015。被执行人:陈伟景,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新南小区34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003020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芬丽与被执行人焦绍早、陈伟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焦绍早、陈伟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现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焦绍早位于通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与横二路交汇处(凝香花都)2号楼2单元901室的房屋一套,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7)鄂1224执109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