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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999号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家山7号。法定代表人:向贻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将卫,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利霞,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