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向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778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津淮街东段25号燃气大厦A座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1368594K。法定代表人:王禾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泱,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颜向明,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洪希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