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114号原告: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龙乡富森美家居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宗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鄂,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01021967********,住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60号1栋7单元3楼6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勇,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0271974********,住四川省简阳市涌泉镇四宁村*组。原告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森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