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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生与孙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孙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95号原告:李生,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发,其他自然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诉被告孙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不能提供被告孙发的自然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发的身份和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退还原告李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蔺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