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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齐夫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齐夫春,杨桂平,于克柱,刘绪梅,王兴智,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住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6号。被执行人齐夫春,男性,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杨桂平,女性,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于克柱,男性,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刘绪梅,女性,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王兴智,男性,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性,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与齐夫春、杨桂平、于克柱、刘绪梅、王兴智、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