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庆林经贸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麦岛路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庆林经贸有限公司,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麦岛路支行,华能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731号原告:济南庆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经理。被告: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麦岛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第三人:华能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济南庆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麦岛路支行,第三人华能山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庆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