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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刘某1族,刘某2,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1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丁某某,女,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刘某1、刘某2、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1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梁兴里30号第二层房屋(房屋权证号:黄2012011951)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刘某1某名下,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