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长贵与张龙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贵,张龙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146号原告张长贵,男,1991年4月29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097。被告张龙英,女,1956年6月2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张长贵与被告张龙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长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张长贵负担。审判员  王明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遵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