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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宇婷与苏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宇婷,苏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5民初258号原告:石宇婷,女,满族,1993年3月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苏丹,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石宇婷与被告苏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宇婷,被告苏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宇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2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乌拉特后旗X小区X单元X号85.6平方米的楼房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赁给原告,原告即时支付给被告租金8000元和押金2000元。现房屋租期已届满,被告拒绝返还租房押金。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当时租房时,被告说太阳能是好的,但是原告租房期间太阳能漏水了。原告也下楼问过楼下的阿姨,以前也漏水了,这次漏水是第三次,以前楼下阿姨也和被告说过,被告一直没有修缮。被告苏丹辩称:被告未给原告退还租房押金是因为原告在租房期间使用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漏水,押金可以退,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原告必须承担。从原告住进房屋起,原告就有维护太阳能安全使用的义务了。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未退还原告租房押金2000元及房屋因太阳能设备漏水造成房屋及楼下房屋损坏无异议,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并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房屋租赁押金是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设施损坏,丢失予以赔偿的保证金。租赁期间,如果未出现租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情形,则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房屋租赁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租赁房屋在原告租赁期间太阳能上水管道出现漏水被告无证据证明承租人人为损坏,因此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本案出租人怠于维修太阳能上水管道漏水而造成自家房屋及楼下房屋损坏不应由承租人予以赔偿,因此,本案被告依法应予退还原告租房押金。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石宇婷的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石宇婷租房押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丹承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