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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21行初15号原告王金明,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杰,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荣,男,职务主任。原告王金明诉被告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鸡东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金明自愿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白晓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陈 茜书 记 员  宫兆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