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68号原告董某某,男,201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理人董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负责人年强,职务总经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王某某的明确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王某某的明确地址,被告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