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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91民初331号原告: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红玉村夫妻共同自建的两院房子、两层楼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结为夫妻。1999年5月15日生育儿子张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用谩骂性语言对原告进行人身侮辱。被告的暴力行为如同家常便饭,在寒冬腊月、冰天雪地的时节把原告逐出家门使原告无家可归。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健康的家庭忍辱负重的和被告一起生活,但被告从不知悔改,变本加厉对原告施以暴力,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原告自从嫁给被告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家洗衣做饭、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从没有半点怨言,作为妻子原告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家庭义务。婚后多年,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并且生活在极度的恐惧之中。被告不顾多年的夫妻感情,使原告有家不敢回,独立承受精神和肉体的痛苦。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生气是为了孩子,孩子不念书、不听话,我们夫妻感情还好,两个孩子过的好我们就过的好,家庭矛盾都是因为孩子。我可以与原告分开生活,但为了孩子不能离婚,等孩子成家之后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份相识,2000年1月24日在永登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9年12月7日生育儿子张某甲。原告金某某与前夫所生孩子张某乙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时常对原告施加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以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建造一院平房和一栋二层楼房。张某乙生于1995年2月7日,现已成年。张某甲生于1999年12月7日,现未满18周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中川镇红玉村证明、房屋照片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爱护。原、被告婚后不能相互理解、尊重,经常怄气,被告时而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五年,原告2015年5月份离家后被告也不规劝原告回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张某某提出可以与原告金某某分开生活,但为了孩子不能离婚,等孩子成家之后再离婚。判断夫妻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是否成家是考虑夫妻离婚的一个因素,而非决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法定理由,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金某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其理由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对其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因位于兰州新区机场扩建区域,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房产可能导致将来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原、被告现有两处房子各住一处,孩子随谁居住由孩子自行决定,等拆迁时协商分配补偿款,若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因张某甲还未满十八周岁,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张某甲随谁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不满一年的抚养费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承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执一词,现债务多少以及是否偿还本院不予处理,由原、被告二人协商偿还,若协商不成由债权人向二人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兰州新区中川镇某村某社的平房由原告金某某居住、楼房由被告张某某居住;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