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兴鹏合同诈骗案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28刑申2号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因胡兴鹏犯合同诈骗罪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0012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公司申诉称:公诉机关指控胡兴鹏利用合同诈骗彭传金120万元、付雄远30万元、佘猛军50万元,而法院认定是申诉人确定的承包人,并且认定上述三人的200万元申诉人认可,该事实认定错误。因无任何证据证实申诉人已认可,且有2013年8月15日致函给彭传金等人的《关于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函》为证。综上,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00123号刑事判决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对胡兴鹏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生效判决未侵害你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原审卷宗材料可以看出,你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巴东县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就巴东县“巴山新语��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协议书后,胡兴鹏以该分公司名义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别与彭传金、付雄远、佘猛军等人签订了《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胡兴鹏收取上述三人保证金200万元。因你公司资质问题,又利用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此项工程。之后,又召集彭传金、付雄远、佘猛军等人召开协调沟通会。2013年8月15日,你公司以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他们发出了《关于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函》,函中直接称呼他们为承包人,并称“缴清工程履约保证金后,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内部承包责任书》”,且对胡兴鹏收取他们的保证金的处理作了交待。据此,胡兴鹏以你公司名义与彭传金、付雄远、佘猛军签订《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的行为,你公司予以了追认,胡兴鹏依据责任书收取彭传金、付雄远、佘猛军的保证金200��元不应再作为个人行为处理。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述200万元未作胡兴鹏诈骗犯罪处理是正确的。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公司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