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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翠瑛与唐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瑛,唐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31号之一原告:王翠瑛,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淦海,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王翠瑛与被告唐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翠瑛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瑛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瑛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王翠瑛负担。审 判 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