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秀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珍,女,1972年3月24日,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秀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王府井商场一楼,趁售货员不备盗走两支眼霜,随后杨秀珍乘电梯上了商场的二楼,在二楼的四家女装专卖店分别盗走花式长袖女衫一件、女式毛衣一件、女士黑色上衣一件、女士针织衫一件。盗窃成功后,杨秀珍准备乘电梯离开商场时被商场售货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眼霜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6元;花式领长袖上衣市场价为人民币1620元;女式毛衣市场价为人民币1798元;女士黑色上衣市场价为人民币432元;女士针织衫市场价为人民币1152元。综上,被告人杨秀珍实施盗窃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18元。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2日在东胜区王府井百货二楼将被告人杨秀珍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秀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机关提交的并经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杨秀珍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秀珍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杨秀珍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拘役或单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珍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紫色女士羊毛大衣、黑色女士毛衣、黑色上衣、紫色女士毛衫各一件、眼霜两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奕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