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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杰、张东勇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杰,张东勇,杜昌来,嘉祥三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嘉东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442号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安桥路东任城法院西,组织机构代码:72624470-9。法定代表人姚行谋,系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壮(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被告:梁杰,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现住。被告:张东勇(系被告梁杰之妻),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杜昌来,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三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祥镇菜园村南(S338线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8321042-8。法定代表人杜昌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武城路西(盛隆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72857712F。法定代表人张东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宁嘉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纸坊镇梁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188743-5。法定代表人梁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杰、张东勇、杜昌来、嘉祥三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嘉东石材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杰、张东勇、杜昌来、嘉祥三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嘉东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杰、张东勇、杜昌来、嘉祥三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嘉祥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嘉东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济宁市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