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程晓敏、刘相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华,程晓敏,刘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程晓敏,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相臣,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与被执行程晓敏、刘相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17)焦众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焦众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