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智博、江远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智博,江远瑞,陈泽林,陈受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博,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陈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远瑞,曾用名江远树,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林,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陈冬霞,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受亮,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得、陈冬霞,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7892858P。负责人:王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智博因与被上诉人江远瑞、陈泽林、原审被告陈受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5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智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智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智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张智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旋审 判 员 翁汉光审 判 员 吴晓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范晓武书 记 员 郑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