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付森等与张恩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森,张恩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034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原告:付森,女,200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付森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鹏,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恩山,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忠斌,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系被告张恩山之妻。原告张某、付森与被告张恩山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金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