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与刘建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刘建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刘建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418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1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44116G。法定代表人:管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花,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花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