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文普与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普,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66号原告:马文普。被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马文普与被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文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普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普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马文普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雒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