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69号原告:王某1,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被告:王某2,女,1959年1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3,男。被告:王某4,女。被告:王某5,女,1964年4月3日出生。被告:王某6,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