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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菊根与邹建兵、沙县金钻钱柜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根,邹建兵,沙县金钻钱柜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朱菊根,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键,沙县凤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建兵,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沙县金钻钱柜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步行街13幢23-27号。法定代表人:陈秋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根与被告邹建兵、沙县金钻钱柜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根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菊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菊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朱菊根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人民陪审员  胡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