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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与被告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何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894号原告:陈利,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靠山村靠山屯。被告:何志刚,身份证号xxx,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义顺乡新西北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与被告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被告何志刚无法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何志刚的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何志刚的下落不明证明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何志刚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下落不明证明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利对被告何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