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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744号原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勇,董事长。被告: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九园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苗时刚,总经理。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弘钰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俊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