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组织机构代码:18417432-X。法定代表人:刘先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仿古街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胡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仿古街2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各罚款100万元,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文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谌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