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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磊、张影、王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张磊,张影,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张影。被执行人王淑红。本院(2016)冀0606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磊、张影、王淑红人民币12804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