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磊、张影、王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张磊,张影,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张影。被执行人王淑红。本院(2016)冀0606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磊、张影、王淑红人民币12804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